經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等4家藥品檢驗機構檢驗,標示為蘇州市春暉堂藥業有限公司等19家企業生產的20批次藥品不符合規定,F將相關情況通告如下: 一、經吉林省藥品檢驗所檢驗,標示為山西振東開元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木香順氣丸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溶散時限。 經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檢驗,標示為慶陽益翔藥業有限公司、江西國都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江西順福堂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湖北聚瑞中藥飲片有限公司、肇慶市鼎湖區天之健中藥飲片有限公司生產的5批次肉蓯蓉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性狀。 經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為蘇州市春暉堂藥業有限公司、江西國都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江西宜欣制藥有限公司、江西樟樹天齊堂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宜賓仁和中藥飲片有限責任公司、成都欣福源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內江良輝藥業有限公司、貴陽濟仁堂中藥飲片廠生產的8批次檳榔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黃曲霉毒素。 經河南省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標示為安國市祁澳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成都市都江堰春盛中藥飲片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五芝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四川原上草中藥飲片有限公司、云南向輝藥業有限公司、甘肅國草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6批次山藥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包括顯微特征、水分、浸出物、二氧化硫殘留量。(詳見附件) 二、對上述不符合規定藥品,相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已要求相關企業暫停銷售使用、召回,開展不符合規定原因調查,并切實深入進行整改。 三、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相關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上述企業和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條等規定對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自收到檢驗報告書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對相關企業或單位的調查處理并公開處理結果。 特此通告。
國家藥監局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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