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保安隊伍的管理工作,保障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搞好人員接待和車輛、物品
出入登記的管理,保安人員在值勤和執行任務時有所依據,當好企業衛士,確保公司人員、財產、治安、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保安崗位實行24小時執勤,當值保安應認真做好安防工作,自覺服從上級管理人員的工作安排,主動提供配合,做好交接班記錄。
第三條 保安人員代表公司執行相關規章制度,公司其它部門員工應配合保安人員工作。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主要職責
1、責任范圍:適用于本公司所管轄全部區域。
2、貫徹執行公司關于內部安全保衛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各項保安工作制度,對職責范圍內的保安工作全面負責。
3、依據制度實施公司人員、財產、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門衛崗位職責
1、遵紀守法,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值班時應著制服,服從管理、恪盡職守、文明執勤、儀表整潔、禮貌待人。
2、嚴格執行《保安管理制度及崗位職責》,堅守崗位,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匯報。
3、不得酒后上崗或擅離職守,禁止在保安室內吸煙、喝酒及接客閑聊,禁止當值時間睡覺、打瞌睡。
4、對非本公司的人員、車輛進出要實行查詢登記。
5、 及時做好報紙、快遞、信件的收發工作。
6、保持門衛室環境整潔,物品擺放整齊有序。
7、負責公司外部綠化環境的養護,及時修剪樹枝、草坪。
8、公司上下班時間的前后10分鐘須到大門口站崗,維持及監督打卡秩序和出入秩序。
9、公司下班后,門崗執勤要做到大門隨開隨關,杜絕閑散人員進入。
10、愛護門衛室里的設施設備,按照正確操作方法,合理使用設施設備。
11、完成領導交付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行為準則
第六條 治安安全管理
1、保安值班要高度戒備,維持公司辦公場所內外區域的正常工作秩序;維護公司內部治安秩序,消
除隱患于萌芽狀態,防患于未然。
2、加強對重點部位的治安防范,加強防盜活動,及時發現可疑人和事,并進行妥善處理。對于正在發生的刑事案件或可疑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情節嚴重的可直接撥打110報警并上報相關領導。
第七條 人員出入管理
1、非工作時間外來人員無預約一律謝絕訪問。
2、不明身份、衣冠不整、神色有異者不得進入公司。
3、如遇態度惡劣,強行闖入者,門衛應立即上報相關領導處理。
第八條 車輛出入管理
1、外來車輛因事出入公司時,門衛應問明情況,做好登記。
2、門衛應對外來車輛進行引導,維持停放秩序。
3、加強對進出車輛的安全檢查巡視,注意有無載有違禁、危險或易燃物品,發現異常立即上報處理。
4、進出車輛如有損壞公司財物,門衛應立即報告服務中心或公司相關領導處理。
第九條 物資出入管理(針對供貨商送貨)供貨商在工作時間送貨上門時,門衛應協助通知收貨人員及時收貨;非工作時間有供貨商送貨上門,應及時電話通知收貨員,按指示做好貨物代收登記手續,并按貨物存放要求引導送貨人員放置在合適的場地,收貨員上班后及時與其進行交接。
第十條 日常安全巡邏管理
1、交接巡邏:接班保安到崗先進行全場巡邏工作,并按規定將巡邏情況記錄在《值班巡邏記錄薄》中。
2、常規巡邏: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后,保安對公司公共部位進行巡邏,檢查水電、門窗是否關閉。
3、保安在巡邏時必須時刻保持警惕、多聽多看,發現可疑的人或事應及時處理,并報告公司相關負責人。
4. 保安人員應熟練掌握安全裝備的使用,了解配置地點。緊急事件發生時應鎮靜,以最有效方法使災害減少至最低限度,不可慌張誤事,視情況按下列程序處置:
4.1 判斷情況若尚可解決消除時,速采取行動,并報告上級。
4.2 判斷事故無法解決,應急速通報有關部門。
4.3 日間災害急報有關負責人,夜間災害除急報有關負責人外,判斷情況報派出所110、消防單位119或救護單位120。
4.4 夜間或休假日近鄰發生災難時,應將所知及判斷是否波及本公司等情形,迅速通報有關負責人。
4.5 保安在當值時間出現監控報警,須迅速確定方位、立即出動處理,并且及時向公司領導回饋現場狀況,如狀況危急須即時撥打110;事后填寫《值班巡邏記錄薄》。
第四章 緊急或意外事故處理
第十一條 意外事故
發現火災應立即趕到失火現場查看,若發生火苗應立即用滅火器將火源熄滅,若已使用滅火器仍然無法將火勢撲滅時立即向119火警臺報案,且通知相關領導至現場,保安仍然堅守崗位,指揮員工及來賓向安全方位疏散,保持高度警戒,嚴防財物損失。火勢熄滅后應清查人員及物品所害情形,并保持完整現場,以供警方處理。
第十二條 糾紛事件處理
對糾紛事件,保安員應穩定事態的發展,并對當事人雙方進行勸阻,以制止事態的擴大,并及時匯報公司服務中心相關人員及公司領導。
第十三條 不良分子前來滋事處理
通知服務中心相關人員和公司領導前來處理,情況緊急撥打110報警。
第十四條 被盜事件
發現竊盜時,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追回失竊物,并應立即呈報服務中心處理,事后做好記 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服務中心負責解釋,并根據施行情況適時修訂。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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